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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

2009-02-23 10:30:54

  为严格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及国家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强制推行机械通风的规定要求,有效解决当前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机械通风专项治理。省安全监管局3月16日印发了《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安监管管一字[2007]35号),就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标准制度落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严格源头把关,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的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和质量。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10月底,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部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并且,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治理重点包括私营、民营小矿山企业和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机械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
   《方案》中明确了工作方法和步骤。(一)宣传摸底。4月1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局要按照国家总局要求,将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和进行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及规定要求,逐个告之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切实提高企业对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并详细准确的摸清其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逐个矿井制表登记。(二)自查自纠。4月底前,要组织地下矿山企业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管理制度等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矿山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三)整顿治理。各级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对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特别是通风设施的选配、建设、运行及检测检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法律规定,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是否配备了通风、地质、测量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生产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等逐项进行整顿治理。凡是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四)检查验收。10月15日前,按照监管权限组织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企业、矿井进行检查验收。逾期仍未达到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的企业、矿井,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州局要对县(市、区)局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质量进行督查检查,省局将对各地区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