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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城市:展览管理渐入佳境

2009-02-13 11:34:27
  2008年的中国备受瞩目。同样,2008年的中国会展业也值得关注。值得一提的是,越来越多中型城市会展业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推动当地会展业走上有序办展、培育品牌之路。为此,记者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城市,通过解读其展览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让更多人了解中型城市会展业发展进程。

    青岛:会展业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7年11月2日,青岛正式出台《青岛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而今年是《办法》的实施年。《办法》的出台成为青岛会展业进一步发展的新契机,青岛市政府将退出展会主办的主体,逐步实施市场化运作,推进青岛会展业跨越式大发展。

    规定:举办单位应在开展60日前到市会展办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在开展30日前将举办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告知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市政府原则上不参与会展活动,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多、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二)由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三)展会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或参展客商超过4万人的展会活动。

    会展举办单位擅自举办会展或擅自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声音:青岛国际会展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介绍,《办法》让从业者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推行,进一步规范、净化了青岛会展市场,目前青岛会展业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同时她还指出,有些事项还在落实当中,需要一个过程。

    石家庄:软环境趋于完善

    从2008年3月1日起,会展公司或机构在石家庄举办会展,必须先到石家庄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秩序,促进会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会展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相关文件。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引导承办单位有序办展。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者提供咨询;设立承办单位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名称、会展内容和会展时间或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承办单位应当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同时告知参展者。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按规定需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会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保障参展者的合法权利。擅自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声音:石家庄市商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的实施,给石家庄会展业提供更有利的软环境和条件。据记者了解,石家庄的会展数量不少,但品牌会展不多。去年仅汽车展就办了8个,但因为重复办展,很难吸引知名厂商,展会规模很小、档次不高,有人戏称展会现场是“停车场”。该工作人员坦言,石家庄的展会大多数只是区域性展会,尚未辐射到北方地区和全国。《办法》的实施,力促会展管理部门努力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保障工作,组织专家对会展活动进行评估,公布承办单位诚信档案,为参展者提供会展活动信息等,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展质量,减少了参展企业的经济损失。

    南宁:一些会展公司已从中收益自2008年9月1日起,《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标志着南宁会展业发展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阶段,将推动南宁市会展业培育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品牌展会,有效解决重复办展、浪费展会资源等问题。

    规定: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5日前将会展有关情况报举办地的市或县商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及时知会工商、公安、建设、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科技、教育等部门,并将会展的有关信息在其公务网站上公布。另外,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制度。每年1月和6月,主办单位应当将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举办会展的计划书及相关材料报送举办地的市县商务部门。对会展计划中同类题材会展的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的,由商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协调,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达到一定规模、符合一定条件的会展,可以申请市政府联合主办、承办。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自行明确本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会展的条件和标准。市政府设立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

    招展信息应当以会展主办单位名义发布。联合举办会展的,应当共同发布招展信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发布3日前将招展信息发布时间、媒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招展信息中应当列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并标注会展举办地工商、商务部门的电话和网址供参展方咨询。针对发布虚假招展信息、以他人单位之名办展或以其他方式骗展的行为,《办法》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恶劣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声音:南宁博盛展览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国-东盟博览会等一批知名展会,为南宁会展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是,一些小会展公司紧随其后,使用相同的会展名称举办完全相同或者类似的展会,甚至进行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了原会展举办方和展商的利益,造成了资源浪费,导致展会效益差、吸引力下降。他认为,《办法》要求办会展必须备案,方便了商务部门及时掌握会展行业动态和相关部门的联动,了解会展行业信息,扶持符合产业导向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会展,培育品牌展会,有效解决小展览公司重复办展等问题。

    该工作人员指出,《办法》所推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南宁市会展业健康发展。此外,为促进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借助政府的信誉和公信力并充分发挥政府参与作用十分必要。他告诉记者,一些会展公司已经从《办法》中收益。但他也指出,《办法》执行时间不长,其中事项有待进一步落实。

    编后语

    为发展会展业,许多地方政府都有超前意识,但执行起来时有小农意识。比如,有些地方为吸引外来展,推出诱人的优惠政策,力邀组展方前去办展,但是真当展会在当地落户时,当地政府兑现政策的积极性明显不高,有的甚至推三阻四,不予办理。他指出,举办展会真正受益的是城市,政府既然要扶持展会业,应该信守承诺,发挥好城市的“摇篮”功能。